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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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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4-06-30  浏览:

一、发文

1、以党委和学院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拟稿,经单位负责同志核签后,交党政办公室编号处理,主任审阅并经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阅签后,方可发出。

2、党政办公室对以党委和学院名义发出的 文件,要做好审核工作,然后送分管院领导签发。

二、收文

1、院内外专送给学院、院党委及院领导的公文,均由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编号、送批、专办等手续。

2、院领导、业务部门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文件及声像资料,根据文件内容和机密程序,交党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专人登记保管。

3、院属各单位接到院内外来文,由文书处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及时送系处负责同志批阅处理。

4、处理来文,应附上处理单,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分送给主办单位进行处理。重要文件应分别请示书记或院长批阅,一般事务性文件由系、处文书工作人员直接送往有关单位办理。

5、凡属几个单位协办的文件,由批办人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几个部门传阅的文件,请有关人员到党政办公室阅看,如需借用,办理借用手续。

6、办理公文应规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七至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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