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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湘工办发〔2024〕5 号

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总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湖南省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职 工书屋建设管理,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更好发挥职工书屋 作用,根据《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湖南 工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工书屋,包括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 范点、湖南省总工会新建的职工书屋、全省各级工会建设的实 体职工书屋、电子职工书屋网上阅读平台等。

第三条 职工书屋建设以一线产业工人、农民工聚集的基 层企业、工业园区、项目工地,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集中 的地方、行业,重大项目施工一线单位,缺少阅读学习条件的 地区和基层单位为重点, 以一线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结 合我省实际,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重要服务窗口同步推进, 并与工人文化宫、职工服务中心、工会驿站等工会服务场所以 及工会数字化建设融合发展。

第二章 实施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在湖南省总工会党组领导下,成立湖南工会职工 书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全省工会职工书屋建设工作,

监督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湖南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包括:省总工会办公室、宣传教育和网络信息部、财 务资产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总 工会宣传教育和网络信息部,负责省级和省级以上工会职工书 屋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五条 全省各级工会应成立相应的职工书屋建设领导机 构,领导和指导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书屋建设及阅读 活动开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管理好职工书屋的资产,接 受上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全省形成省、市(产业)、县(区)、 企业职工书屋建设矩阵,推动职工阅读活动高质量开展。

第三章 职工书屋的建设标准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新建职工书屋的基本建设标准: 已被 命名为省级职工书屋;悬挂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式的标牌,使用 统一标识,有专用场地、配套书架、桌椅、可上网电脑;藏书 (含报刊)量不低于 3000 册;具有向职工提供数字阅读服务功 能,接入有正式版权的数字阅读平台(如电子职工书屋)不少 于 1 种; 由同级工会调配工作人员从事职工书屋的日常管理; 有规范的图书借阅及图书室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和运 行机制。

第七条 省总工会新建职工书屋的基本建设标准:悬挂全 国总工会统一制式的标牌,有专用场地、配套书架、桌椅、可

上网电脑(阅读一体机);藏书量不低于 2000 册,报刊杂志不 少于 5 种且必须配备《工人日报》《湖南工人报》《中国工人》; 有工作人员从事职工书屋的日常管理;有规范的图书借阅及管 理制度;经常组织开展读书活动等。

第八条 职工书屋评价指标:资金投入情况、藏书量及图 书更新情况、图书结构、图书质量、数字阅读服务功能、职工 阅读活动开展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市级及以下工会参照省总工会新建职工书屋的标 准和要求,结合实际对本级工会新建职工书屋的标准和要求进 行规范,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章 职工书屋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各级工会党组(党委)要把职工书屋的管理和使 用列为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 导,严把图书质量关,不断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坚决杜绝 “ 三俗” 内容,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十一条 实体书屋要按照“十有” 的建设目标进行规范 化管理( 即建设有场地、管理有制度、使用有计划、阅读有组 织、学习有成果、藏书有更新、 日常有人管、定期有活动、活 动有特色、长期有作用)。要制定并公开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 建立管理账簿,认真做好流通登记、动态管理、折旧更新等工 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借助智能化自助借阅管理系统,实行开

放式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职工书屋的资产管理,依法依规建设、 管理和使用职工书屋,确保职工书屋有形资产、 品牌等不受损 失。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 工会工作委员会要做好职工书屋的统计,定期对本区域、本行 业内的职工书屋进行摸底,对省级以上撤销、合并的职工书屋 进行登记并向省总工会报备。

第十三条 做好职工书屋的使用。要把图书借阅情况、活 动开展情况、职工群众参与情况等作为申报省级以上职工书屋 的必要条件。要制定年度阅读活动计划,积极组建阅读社团或 兴趣小组等读书组织,组建阅读推广志愿者队伍并做好培训。 通过开展职工诵读、演讲比赛、读书征文、知识讲座、技能培 训、文艺创作、分享交流等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不断增强职 工书屋的吸引力,引导广大职工阅读成才。

各级工会应结合主题阅读活动开展情况,实施鼓励职工阅 读的措施办法,及时总结职工书屋建设成果,选树优秀职工书 屋典型、阅读学习优秀原创作品、阅读学习成才职工、突出贡 献工作者、优秀职工读书组织等典型,省总工会将择优通报表 扬并向全国总工会推荐,促进职工书屋建设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做好电子职工书屋的使用。电子职工 书屋可包含网站、APP、微信、数字阅读触屏、PC 客户端等产品 终端。职工用户可通过阅读账号的方式登录使用电子职工书屋。

各级工会也可在自有网站、APP 和微信上接入全国工会电子职工 书屋。

第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已建设全国工会电子职工书屋平 台,各地工会原则上不再另行投资开发独立的网上阅读系统。 各级工会应设置管理人员,落实本机构职工阅读账号的分发、 开通,及时通过电子职工书屋后台掌握与分析阅读数据,并通 过组织线上阅读活动等方式推动职工阅读。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确因特殊原因需自建数字阅读平台, 须及时通过省总工会报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并须根据《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管理办法(试行)》对提供 技术或服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内容把关、版权审查和质量 审核,确保数字阅读平台的安全。

第五章 经费保障及使用

第十七条 省总工会及各级工会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职工 书屋建设。省总工会宣传教育和网络信息部根据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工程规划部署,提出年度职工书屋建设资金预算安排, 纳入省总工会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省总工会本级职工书屋资金主要用于:省总工 会新建职工书屋专项补助及牌匾制作、配送;为历年来建成的 全国、全省总工会建设的职工书屋补充更新图书,对其开展读 书活动予以支助;开展全省职工主题阅读;购买社会优质阅读

服务;购买电子职工书屋平台服务等。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职工书屋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职工书屋的图书和智能化阅读设备采购。使用 工会经费采购配送图书可采取定向采购的方式, 由全国工会职 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提供相关服务,也可按相应财务管理规定 按程序采购图书,其中选用全国总工会审定的重点备选图书不 低于购置图书总量的 30%。

(二)用于职工书屋环境提升相关设备购置。对省级职工 书屋和全国职工书屋提质改造,配备桌椅、绿植、茶饮、投影 等,营造温馨舒适、时尚休闲、便利多样的阅读环境,提升职 工书屋吸引力。

(三)用于网络阅读平台建设。购买并向本区域(行业、 单位)职工发放全国工会电子职工书屋阅读卡;可通过网站、 APP、微信等方式付费接入全国工会电子职工书屋并供本区域 (行业、单位)职工阅读;购买全国工会电子职工书屋阅读触 屏等终端设备及相关电子图书;购买全国工会电子职工书屋建 设管理使用过程提供的相应服务等。有条件的工会可以通过付 费共建共享的形式,与全国总工会共同投入建设电子职工书屋 平台,实现职工免费阅读,体现职工书屋的公益性。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 支持,把职工书屋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范围,获得 建设资金、场地、经营许可、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扶持。要

积极争取全社会的支持,促进各基层单位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 费等资金加强职工书屋建设。鼓励各单位职工书屋与图书馆、 新华书店共建结对,集聚优质社会资源,改善设施设备,实现 图书资源共享更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职工书屋建设专项经费要严格遵守工会财务 制度有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审批、 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冒领或随意扩大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要自觉接受工会财务监督和工会经费审 计监督,接受政府审计、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巡查监督,接受 上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湖南工会职工书屋领导小组通过组织开展自 查、抽查、互检等形式对省级及省级以上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 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机构或职 责部门要对职工书屋建设、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1 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规范、图书及书柜(含智能职工书柜) 等设施损失损坏严重的职工书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 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收回其职工书屋牌匾并 撤销相应称号。

第七章 职工书屋推荐申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任务的确定, 由省总工会宣传教育和网络信息部结合年度全省工会重点目标 任务提出。

(一)省总工会宣传教育和网络信息部根据各地会员比例,对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任务和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 点建设任务提出分配计划,向下一级工会分配;

(二)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根据推 荐要求,结合自身职工书屋建设实际情况,认真考察后逐级推 荐。

(三)湖南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国总工会新建 的职工书屋示范点和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推荐名单进行审 核把关。全国总工会新建的职工书屋提交全国工会宣传思想文 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发布。省级工会职工书屋由湖南 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本级职工书屋建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总工会宣传教育和网络信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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