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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行联系单位进行院外实习的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4-10-03   来源:智慧校园   点击量:

为了加强学生院外实习的管理,提高学生院外实习质量,保证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非毕业班学生的院外实习由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统一组织,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实习。如确因需要,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到自行联系的单位实习。

二、毕业班的学生,学校允许少数学生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实习,但必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到自行联系的单位进行实习。

三、学生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报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意见;

2、实习接收单位开出接收函;

3、班主任和实习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4、系主管主任批准;

5、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在离校前必须同所在系签订实习安全、守纪守法责任书。凡在离校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违纪违法的责任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和处理。

五、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按照学院提出的各项实习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认真如实地填写实习日志,并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返校。

六、实习结束后,须由所在实习单位签署学生在实习期间所实习的内容,实习的表现和出勤情况的意见,经指导教师和所在系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存档。

七、学生在自行联系的单位实习期间,所在系应指定管理责任人与学生实习的单位保持联系,定期检查学生的实习和各方面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八、凡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学院不承担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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