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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下学期学生课程重修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10    作者:彭湘华     来源:     点击:
根据湖南工院字[2003]61号文件《湖南工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我院决定从2004年开始试行学年学分制。凡我院三年制2007级、2008级学生和五年制2005级~2007级学生在所学的课程出现以下情况者,均属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及时参加课程重修:
1、经考试和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2、考试不交卷和无故缺考者;
3、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者。
为保证学分制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特制定我院本学期(2008下学期)课程重修的具体办法:
一、本次课程重修的范围
1、三年制2007级学生在以下学期中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在本学期进行课程重修:
①2007年下学期(或称为2007-2期);
②2008年下学期(或称为2008-2期);
2、三年制2008级学生在2008年下学期(或称为2008-2期)中如有课程
考核不合格者,应在本学期进行课程重修。
3、五年制2005级学生在以下学期中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在本学期进行课程重修:
① 2005年下学期(或称为2005-2期);
② 2006年下学期(或称为2006-2期);
③ 2007年下学期(或称为2007-2期);
④ 2008年下学期(或称为2008-2期);
4、五年制2006级学生在以下学期中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在本学期进行课程重修:
① 2006年下学期(或称为2006-2期);
② 2007年下学期(或称为2007-2期);
③ 2008年下学期(或称为2008-2期);
5、五年制2007级学生在以下学期中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在本学期进行课程重修:
① 2007年下学期(或称为2007-2期);
② 2008年下学期(或称为2008-2期);
二、本次课程重修的学生名单和重修科目的确定
1、由学院教务处考试中心在校园网上公布我院各年级各班级需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名单和重修科目;
2、本次重修科目的结业学期为:
2005-2期、2006-2期、2007-2期、2008-2期。
3、如果对课程重修的学生名单和重修科目存在疑议,可由班级学习委员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查实。
三、课程重修申请报名办法
课程重修申请采取以班级为单位,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以班级为单位,在校园网教务处网页中的《书生高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班级应报名重修的学生名单和重修科目。
2、由班级学习委员通知本班级应报名重修的学生到课程所在系核定重修科目、重修学分和收费标准;
3、核定重修学分和收费标准后,由班级学习委员或应报名重修的学生到课程所在系交纳课程重修费。课程所在系根据教务处网站提供的重修名单和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并给学生开据收款收据;
4、课程所在系向考试中心提供的已交费的重修学生名单,考试中心统计各科课程重修人数并存档。课程所在系应及时安排学生重修。
四、重修报名的时间安排
1、2009年10月12日~15日,
学生所在系的辅导员通知班级学习委员到教务处网站查询本班级需重修的学生名单和重修科目,通知应报名重修的学生准备办理重修手续;
2、2009年10月15日~19日,由各班辅导员或学习委员组织需重修的学生到课程所在系核定学分和收费标准;
3、2009年10月16日~22日,由班级学习委员通知本班级应报名重修的学生到课程所在系交纳课程重修费,课程所在系根据教务处网站提供的重修名单和学院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并给学生开据收款收据);
4、2009年10月22日~23日,课程所在系向考试中心上报本学期课程重修报名汇总表(其中含学生姓名、重修科目和学分、重修费数额等)由考试中心统计重修学生人数并存档;
5、2009年10月23日~27日,课程所在系向学院财务处上报《学生课程重修报名汇总表》,交纳收取的重修费。
6、2009年10月23日,课程所在系安排学生开始课程重修。
五、学生重修交费标准
根据湖南工院字[2009]16号文件《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并经省物价局核准,我院学生重修费单价为60元/学分。
学生每门需重修课程的收费计算办法如下:
按该课程的学分×重修费单价再减半缴纳重修费。
六、申报重修课程的时限与教学管理
1、申报重修课程和办理有关重修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课程所在系负责汇总本系各科目的课程重修学生名单,并及时安排学生进行课程重修。
3、课程重修学生的教学管理由课程所在系负责。
(1)课程重修原则上安排学生到低年级相应专业跟班学习;
(2)重修学生的课程考核考勤由任课(指导)教师执行;
(3)实践性环节的重修可采取集中或个别辅导的方式,利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个别实践性环节无法在本学年度安排重修的,可安排在寒暑假或延长学年内进行。
4、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及时到课程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处报到,按时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
七、考核与成绩
1、学生进行课程重修时,必须完成重修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经授课(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核);
2、学生的课程重修必须在教务处安排的时限内完成;
3、考查课程由授课(指导)教师在辅导(授课)时间内完成考查,
并及时上报成绩;
4、考试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由课程重修的授课(指导)
教师组织考试,并及时上报成绩;
5、重修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补考。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两次重修;
6、学生参加课程重修,经考试(考查)合格后,成绩一律按实际成绩录入学生成绩档案,学分按原课程学分计算。
 
湖南工院教务处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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