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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工信部门:

      《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     11     26   日        

  湖南省绿色   制造体系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   明思想 加快推进绿色制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为主要内容   获得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称号的单位   统称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 是指主管部门引导企业或园区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 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包括了   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   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绿色设计产品的评价管理按照《湖南省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   企业和园区自愿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及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   并协助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   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建及评价工作程序

      第八条   创建绿色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 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 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健全;

      (四)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六)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第九条   创建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应为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新区、自贸区、省级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及其独立组团

      (二)近三年 未发生较大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 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三)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园区重点企业   100%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五)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不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建立了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 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第十条   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   境、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 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三)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 具有较完善的能源资源、环境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四)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创建基础和条件的企业、园区 对照工信部发布的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见附件   1   并向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工信部门   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二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工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的创建方案审核后 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上报的企业、园区创建方案进行审核 筛选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园区,确定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单位 并发布年度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创建计划的企业、园区 对照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创建工作   在创建方案实施完成后 对照相应标准进行自评价,并编写《自评价报告》 自评价达到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标准要求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开展现场评价 并编制《第三方评价报   告》

      第十四条   经第三方机构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 向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工信部门提交   《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工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对通过评估的企业、园区,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实 经审核符合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   链管理企业条件的企业和园区   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三章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 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四)建立严格的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 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六)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专职人员均需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

      (七)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八)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   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   应加强自律 主动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公开相关证明材料,方便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出具评价报告。   第三方评价机构   对评价报告负责 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在提交评价报告的同时提交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能力自我声明(见附件   2   )和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从事评价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开展绿色发展、清洁生产、节能诊断、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五)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文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能力的资格审查 对弄虚作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其在湖南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资格 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不采信其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色制造体系   示范单位   实行动态管理 评价周期为三年,期满后应及时进行再评价 绿色工厂发生生产工艺变更、主要生产设备更新等重大调整的,绿色园区发生新建、改扩建项目的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身或上下游主要供应商发生生产工艺变更、主要生产设备更新的,均应及时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二条   进行再评价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须对上一评价周期内的实际运行情况和主要绿色制造体系指标进行汇总 并按   照绿色制造体系自评价的有关要求编制《再评价报告》 形成再评价材料,   再评价材料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   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工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绿色制造体系   示范单位   应在     湖南省工信云平台     按要求报送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情况 每半年报送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日常监督 督促企业和园区及时报送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情况及相关资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或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取消其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资格:

      (一)自行要求取消其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再评价或再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及时报送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情况的

      (四)停工、停产一年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或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撤销其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资格:

      (一)被依法终止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四)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资格的企业和园区 两年内(含两年)重新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按照再评价的要求开展评价 超过两年的,按照新申报单位的要求开展创建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被撤销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资格的企业和园区 三年内不得重新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 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工信部门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调整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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