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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南省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7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部门、二级学院: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及时总结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激励广大教职工投身教学实践,着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准备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现将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工作预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2、单位申请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3、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

4、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9人。

二、评奖条件

(一)成果内容

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各地各学校组织推荐的成果应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及教学科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成果要求

1、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重点是能够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成果。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

三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所推荐成果应经过不少于两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2017年湖南省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3、已获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不应再申报。

(三)成果形式

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可以是国家、省、市州或学校正式立项并结题课题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是学校特别是基层系部和教研室、一线教师多年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已取得较大影响的实践成果。

  1. 推荐材料

    (一)推荐湖南省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见附件3,填报说明见附件4);

    2、教学成果报告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5);

    3、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论文、著作、经验总结、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项目结题或验收证明文件等,各一式一份)

    4、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教学成果参加过其他评比、评奖活动的,可一并提交鉴定、验收等相关材料。推荐材料应完整、真实、规范。

    5、请同时提交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推荐一等奖的成果,须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材料光盘(一式三份),并填报视频材料相关链接地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的;

    2、不符合湖南省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对象、内容与时限的;

    3、成果持有人或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4、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推荐材料以及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5、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成果推荐材料要完整、真实、规范。所有相关材料请用牛皮纸袋装好,并将成果奖申报书封页复印后贴在纸袋外,每个项目装一袋,多于一袋不予受理。

    四、其他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推荐办法待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申报通知正式发布后再制订下达。请各有关部门提前准备,科技处将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科技处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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