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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系指导教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日期: 2020-11-3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联系指导教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双认领、双加分”制度,即学生社团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学生社团事务的前提下,各相关学院(部门)和指导老师对社团进行认领,并进行具体业务的指导,学校在重点工作考核中根据学院(部门)认领情况给予相应加分(最高加2分),各学院(部门)根据教师认领社团情况在教师考核中给予相应加分。

第三条 学生社团联系指导教师分为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联系领导。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的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社团联系领导是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主要负责学生社团正确政治方向,为社团发展和建设提供更广阔资源、平台,解决社团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

(二)关爱学生,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学有所长,具备指导学生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思政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老师须为中共党员。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如因专业、特长等需要,可以增加1名校外指导老师聘任前须经社团挂靠学院(部门)、团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六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人事、宣传、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二级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一个学生社团一般配备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指导教师(每超过100人可以增加一名指导教师),每届任期一年,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可续

第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应在社团挂靠学院(部门)、学校团委备案。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所挂靠学院(部门)做好备案后报学校团委;社团因故被注销时,该社团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三章  学生社团联系领导工作职责

第九条  加强对社团指导老师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指导,为社团发展和建设提供更广阔资源、平台,解决社团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把握社团的思想建设,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体职责如下:

(一)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主要成员的思想动态,指导学生社团章程的修订、社团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

(二)加强对社团骨干成员的培养,指导社团换届及年度注册等重大工作,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换届选举、任命提出建议;

(三)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全体社团成员会议;指导学生社团制定社团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每年至少进行1次社团工作调研或参加一次社团活动,对社团发展提出指导和建设性意见;

(五)每年至少进行1次学生座谈会,切实解决社团学生的实际困难。

(六)每学期至少讲一堂思想政治理论课或社团相关理论专业讲座,提升学生思想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

第四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条 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做好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体职责如下:

(一)经常深入学生社团,加强学生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了解学生社团成员思想、学习、工作状况;

(二)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定期参加全体社团成员会议,指导社团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的换届选举、招新、评优评先和日常管理;

(三)审定并指导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提高社团活动质量,解决社团发展中的实际困难;

(四)加强社团骨干的培训和培养,确保社团负责人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突出;

(五)贯彻执行学校关于社团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积极配合学校团委、挂靠学院(部门)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社团科学发展的指导工作;

(六)每学期至少开展10次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社团活动1次以上;

(七)培育和创建社团品牌活动;发现、总结和宣传社团特色和先进典型;对社团活动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会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学生社团联系领导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对联系领导干部开展联系社团工作实施过程管理,年度考核。学生社团联系领导由学校考核办负责,联系领导属于部门和二级学院的,由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校级领导联系社团不计算工作量和课酬,中层干部联系社团的工作量、酬按照实际指导社团情况进行认定,工作量核定需学期初提供《社团培训指导学期计划》,过程中需要填写《社团管理工作手册》,未按计划开展工作或未填写《社团管理工作手册》视为没有开展相关工作,不记入工作量。

第六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对社团指导教师开展联系社团工作实施过程管理度考核。社团指导教师应按要求填写好《社团管理工作手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挂靠学院(部门)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按《社团培训指导学期计划》或校团委审批的活动策划开展社团活动,未按计划开展工作或未填写《社团管理工作手册》视为没有开展相关工作,不记入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社团指导老师专项经费。社团指导老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按社团指导老师总数的15%的比例开展“社团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社团成员在国家、省、市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向学校申请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一)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二)社团成员过半数以上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三)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四)指导的社团考核不合格。

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学校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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