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及以上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 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和1名联系领导干部;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相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向校团委提交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社团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良好的社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对外合作处统筹负责。
第十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合)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具有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五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在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人事、宣传、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二级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五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人事、宣传、保卫、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学生工作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合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已经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要将其功能并入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尚未成立的不再成立。
第二十四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个案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党委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