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单独设置财务处,采用一个“大财务”管理体系,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校长和财务处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七条 二级院、全资控股公司及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基本建设等部门统一由学校财务处管理,其财力和会计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
第八条 在分级核算下,二级院校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学校报账规定。各级审批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并对签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资金使用归财务处统一管理调度,并实施监控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置专职财务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须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二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全年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院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财经咨询委员会商定、校务会、党委会审议通过,以及职代会表决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务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审核批复后执行。
学校根据批复后控制数编制学校内部控制预算和二级预算。
第十四 预算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从现阶段来说分四大类。具体包括:
(1)教育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补助收入。
(2)科研补助收入。
(3)其他补助收入。
(二)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训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收入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非税直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指学校教学部门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工资性福利支出、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办公费、专用材料费、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咨询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劳务费、其他交通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修膳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费用。
(二)科研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咨询费、印刷费、邮电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其他交通费、租赁费等费用。
(三)行政管理支出,指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以及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五)离退休支出,指学校应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基本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学校除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的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用资金,专款专用、单位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必要时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使用虚假票据。
学校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净资产包括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经余和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是指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科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包括一般基金和项目管理费及间接费。
第三十二条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学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学校主要设立的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学生奖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按照结余的40%以内提取,剩下60%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明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财政补助结转指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第三十五条 财政补助结余是指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事业结余是指学校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 经营结余是指学校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仅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和长期投资。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
第四十二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学校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明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学校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状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厅制订,报教育厅报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公务用车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列入计提折旧科目,学校计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纳入应缴国库款(应缴税费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度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学校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八条 待处理资产损溢是指学校待处置资产的价值及处置损溢。包括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损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除外),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累计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一条 长期投资是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发展的前提下,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学校用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长期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家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源共享、共同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包括学生学费、代收费、住宿费、鉴定费、补考费以及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等。
(二)应缴税金是指学校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学生书籍费和军训服装费等代收费、以及其他单位学会、协会代管费、代收财费、党费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各类负债要分类分户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的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不再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报送的财务报告按财政厅科教文处的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为准,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以及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每年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编制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年度部门预算报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和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分配、资产负责变动、长期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面检查相结合。学校财务要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建立健全的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各项财经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主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财务管理与本制度不相吻合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一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