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双高计划”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以下简称双高),规范和加强对双高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安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8号)、《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投入资金、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用于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双一流”建设项目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
(一)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双高建设任务、方案、经费筹措和分配及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全面领导双高建设实施、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以确保双高顺利完成各项工作。
(二)双高办小组。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等工作,负责项目跟踪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及项目相关信息公开。
(三)财务处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组织项目预算的编制及各级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和下达;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保证建设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四)项目牵头部门(学院)须贯彻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订牵头负责双高项目的具体建设申报、方案的遴选和项目实施工作,落实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组织双高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检查和验收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等工作。
(五)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控双高建设过程中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性、审批程序完整性、专账管理规范性以及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合规性,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有效。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任务书》和学校发布的项目任务表,各项目实施部门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和年度总预算,报财务处审核汇总,经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学校整体预算,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业财匹配、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加强预算刚性约束,确保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双高计划专项资金是指按照《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所需的建设资金,用于党的建设、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打造高水平专业群,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提升信息化水平,提升国际化水平,建设军民融合人才培养与技术开发共同体等以及学校确定的其他有关高水平学校建设任务。
(一)专业群建设。包括仪器设备、材料器(耗)材、资源库、课程建设、教师团队建设、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软件)购置等支出,以及学科实验室、研究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相关支出。
(二)人才队伍建设。包括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国内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包含国家和省自科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等)、芙蓉人才计划(包括芙蓉学者和芙蓉工匠等)、学科(专业群)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教师等方面的支出,含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外培训、进修和访学等。
(三)人才培养。包括教师“双师型”培养;高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和教学改革(包括但不限于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专业教学资源库、标准开发、现代学徒制试点、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教学改革研究等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学科(专业)竞赛或技能抽查等相关支出。
(四)学术交流合作。包括经批准举办、参加的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国际联合办学等方面的支出。
(五)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包括科学研究项目、科研创新平台(包括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资源共享平台、校企联合开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职教集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和新型高校智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六)传承创新优秀文化。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优秀传统文化和湖湘文化发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方面的支出。
(七)其他与双高建设相关经费支出。包括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支出;学生基础能力培养、党的建设、标杆党、信息化水平建设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 资金使用及设备采购应严格遵守《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其他有关采购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上级及资产采购相关制度。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招标、采购、验收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一条 使用项目资金购建、新建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采购、验收、核算等要求,办理入资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双高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日常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三公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和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和工会经费等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以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绩效目标为依据,将绩效目标的落实与建设任务的开展、预算执行相结合,对预算绩效和绩效目标预期实施实行事前绩效设定、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项目资金责任制,各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将与其他有关项目申报及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六条 “双高办工作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全面监督。监察审计处根据各项目部门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督查和评价。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则限期整改;若情节严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若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台其他新文件或制度,则按上级或学校下发的最新制度或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