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湖南工院院字〔2023〕46号
签发:刘建湘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已经学校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广泛调动全校学生努力学习,鼓励学生充分发挥个人专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四条 学生奖励包括集体奖、综合奖、单项奖等。
第二章 集体奖
第五条 集体奖设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团学联合会、十佳学生社团(协会)、文明班级和文明寝室。
第六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
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无学生受纪律处分;
(二)班级成员学习认真,学习平均成绩居学院同年级或同专业前列,不及格人数少;
(三)爱护公共财物,维护集体利益,尊敬师长,团结互助;
(四)班干部力量强,班级学生干部在学习、守纪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认真负责,不计个人得失,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完成校、院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在“文明寝室”、“最美寝室”等创建、评比、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结合本班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六)班级成员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居学院同年级前50%(含)。
第七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团支委成员没有受纪律处分;
(二)结合时事热点、专业特点,帮助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团支部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三)团支部与班委会配合默契,班级班风正、学风浓;
(四)团支委成员能够密切联系团员青年,整体素质高,作
风扎实,能及时传达上级团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团组织完
成各项任务,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和“入党推优”工作;
(五)支部基础工作扎实,围绕团员青年的成长、成才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团内活动,不断增强团支部在团员青年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能结合本支部情况,配合校、院开展特色工作且效果显著;
(六)团支委成员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居班级前50%(含),其中实践活动单项平均成绩60分(含)以上。
第八条 优秀团学联合会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团学联合会主要干部没有受纪律处分;
(二)结合时事热点、专业特点,积极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团学联合会主要干部与班委会配合默契,团结互助;
(四)团学联合会主要干部能够密切联系学生,整体素质较高,作风扎实,能及时传达上级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组织完成各项任务;
(五)围绕学生成长、成才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不断增强联合会在学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能结合实际情况,配合校、院开展特色工作且效果显著;
(六)团学联合会主要干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居班级
前50%(含),其中实践活动单项平均成绩70分(含)以上。
第九条 十佳学生社团(协会)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社团(协会)主要干部没有受纪律处分;
(二)结合时事热点、社团(协会)特点,积极开展社团(协会)活动,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三)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与班委会配合默契,团结互助;
(四)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整体素质较高,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及时传达上级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组织完成各项任务;
(五)社团(协会)围绕学生的成长、成才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协会)活动,不断增强社团(协会)在学生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能结合社团(协会)实际情况,配合校、院开展特色工作且效果显著;
(六)社团(协会)主要负责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居班级前50%(含),其中实践活动单项平均成绩70分(含)以上。
第十条 文明班级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无学生受到纪律处分;
(二)积极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心理健康、文明、安全教育等内容的主题活动,班风优良;
(三)班团干部队伍健全,班集体凝聚力强,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文明礼貌、诚信自爱;
(四)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文明寝室”、“最美寝室”等创建、评比、竞赛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并结合本班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班级工作成绩好,在全校或学院有明显的模范作用;
(六)班级成员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其中道德品行单项平均成绩80分(含)以上。
第十一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寝室成员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二)寝室成员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氛围好;
(三)寝室内务整洁、卫生优良,在寝室“安全、文明、卫生”检查中优秀率达到80%以上,无不合格记录;
(四)寝室成员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和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寝室文化活动;
(五)寝室成员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其中道德品行单项平均成绩80分(含)以上。
第十二条 评选时间
优秀班集体、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每年十一月评选;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学联合会、十佳学生社团(协会)每年四月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参评集体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含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支撑材料);
(二)学院,部门初评上报材料;
(三)职能部门整理推荐材料;
(四)学校评审并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奖励内容 |
优秀班 集体 |
先进团 支部 |
优秀团学 联合会 |
十佳学生社 团(协会) |
文明 班级 |
文明 寝室 |
比例 |
10% |
5% |
15% |
10个 |
5% |
5% |
奖励金额 |
400元 |
4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400元 |
200元 |
第三章 综合奖
第十五条 综合奖设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五四青年标兵、优秀共青团员等。
第十六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名列同年级同
专业前10%(含);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学年内获得两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荣誉;
(五)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
(六)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学院同年级前10%(含),其中道德品行和学业成绩分别为90分(含)以上。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名列班级前20%(含)以内;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学年内获得一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荣誉;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10%(含),其中道德品行和学业成绩分别为90分(含)以上。
第十八条 文明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在学校、学院各级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优秀;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50%(含),其中道德品行单项成绩90分(含)以上。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三)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工作能力强,能以身作则,工作成绩突出;
(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50%(含),其中实践活动单项成绩60分(含)以上。
第二十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三)担任团干部一学期以上,工作能力强,能以身作则,工作成绩突出;
(四)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50%(含),其中实
践活动单项成绩60分(含)以上。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曾获得一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荣誉;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0%(含);其中道德品行单项成绩90分(含)以上;
(六)优先评定在社会工作、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毕业生;优先评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西部边远地区和国防的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认真,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创新创业工作成绩突出或曾获得一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创新创业相关荣誉;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0%(含),其中创
新创业单项成绩60分(含)以上。
第二十三条 五四青年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团员评议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优秀,名列班级前10%(含);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宣传教育、文体活动、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获得两项(含)以上校级(含)以上荣誉;
(六)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学院同年级或同专业前20%(含),其中创新创业或实践活动单项成绩80分(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团员评议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优良,名列班级前30%(含);
(三)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宣传教育、文体活动、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
(四)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0%(含),其中创新创业或实践活动单项成绩60分(含)以上。
第二十五条 评选时间
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年十一月评选(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优秀毕业生、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在每届学生毕业前进行评选;五四青年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在每年四月评选(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第二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班级在符合评选条件的范围内,民主推荐各奖项人选;
(二)学院,部门初评上报材料;
(三)职能部门整理推荐材料;
(四)学校评审并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奖励 内容 |
十佳 大学生 |
五四青 年标兵 |
三好 学生 |
文明 学生 |
优秀学 生干部 |
优秀团 干部 |
优秀 毕业生 |
创新创 业优秀 毕业生 |
优秀共 青团员 |
比例 |
10人 |
10人 |
5% |
5% |
5% |
5% |
5% |
0.5% |
5% |
奖励 金额 |
1000元 |
1000元 |
200元 |
100元 |
200元 |
200元 |
200元 |
200元 |
100元 |
备注:①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绩,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学生干部人数5%(含)以内向学校推荐,不占用学院和班级名额;
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不重复评选,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团干部不重复评选。
第四章 单项奖
第二十八条 单项奖设学习标兵、卓越工匠之星、自强之星、特殊贡献奖、创新创业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和优秀青年志愿者等。
第二十九条 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以内;
(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10%(含),其中学业成绩90分(含)以上。
第三十条 卓越工匠之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30%(含);
(三)学年内在专业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含)以上荣誉;
(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30%(含),其中创新创业单项成绩80分(含)以上。
第三十一条 自强之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勤俭节约,乐观向上,勇于克服困难,在困难面前表
现出顽强的毅力,热心志愿活动、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乐
于关心、帮助他人,受到师生赞誉,事迹突出;
(三)学业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0%(含);
(四)具有良好的进取意识,在科技创新、创业、专业技能竞赛、社会调研、志愿服务、校园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学年内获得一项(含)以上校级一等奖(含)以上荣誉;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班级前20%(含),其中道德品行单项成绩90分(含)以上。
第三十二条 特殊贡献奖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在社会工作、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有非常突出表现或受到省级(含)以上表彰;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四)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及格(含)以上。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创业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三)积极参加各种创新创业活动,在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起到了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创新创业相关比赛中获校级一等奖(含)以上荣誉;
(四)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及格(含)以上,其中创新创业单项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
第三十四条 文体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三)集体荣誉感强,有奉献精神,一年内参加全校性大型文体活动三次(含)以上,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第一名或一等奖(含)以上荣誉;
(四)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及格(含)以上,其中实践活动单项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
第三十五条 优秀志愿者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思想品德好;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
(三)学年内参加校、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五次(含)以上,表现突出,效果显著,获得一项(含)校级(含)以上荣誉;
(四)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及格分(含)以,其中实践活动单项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
第三十六条 评选时间
学习标兵、卓越工匠之星、自强之星、特殊贡献奖、创新创业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在每年十一月评选(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优秀志愿者在每年四月评选(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第三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各奖项人选;
(二)学院,部门初评上报材料;
(三)职能部门整理推荐材料;
(四)学校评审并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学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奖励 内容 |
学习 标兵 |
卓越工匠 之星 |
自强 之星 |
特殊 贡献奖 |
创新创业 先进个人 |
文体活动 先进个人 |
优秀青年 志愿者 |
比例 |
10人 |
10人 |
10人 |
10人 |
20人 |
80人 |
100人 |
奖励 金额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400元 |
400元 |
200元 |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获评集体奖、综合奖、单项奖奖励的集体与个人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条 获评综合奖、单项奖奖励的学生须填写相关表格,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各学院须将学生的获奖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一条 除以上奖项外,因工作需要或学生在某一方面为学校赢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需要设立奖项奖励的,由学校另
行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所有奖项奖学金从学校奖助学金中列支,由学校通过银行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的方式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十三条 凡受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学年内课程考试成绩(不含重修考试成绩)有低于60分情况的学生取消该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设奖项的奖励比例为最高控制名额,学校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降低评奖比例。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院字【2019】4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关于学生奖励的条款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