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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规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日前制定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政法厅[2014]4号),要求各高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

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招生“十项禁令”
1、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2、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3、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4、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5、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6、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7、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8、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9、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0、 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招生信息“十公开”
1、招生政策公开;
2、高校招生资格公开;
3、高校招生章程公开;
4、高校招生计划公开;
5、考生资格公开;
6、录取程序公开;
7、录取结果公开;
8、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9、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10、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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