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由于高中阶段毕业生生源显著减少和社会不良倾向的影响,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出现了抢拉生源、有偿招生等违规违法现象,严重损坏了教育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社会反响强烈。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普通高等教育健康、稳步、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实行校长或院长负责制,各普通高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规范的招生工作方案,对招生宣传、录取操作、经费开支、职责分工、违规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派驻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应参与领导小组工作,民办高校董事会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工作行为。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和来本地进行招生宣传的高校的招生宣传活动的监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及工作人员不得向招生高校及相关人员提供考生的信息,严格考生信息管理,不得泄露考生高考信息。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切实保证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招生宣传内容应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招生章程内容一致,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的招生广告,不得公布。严禁学校在办学性质(公、民办)、办学层次、文凭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欺骗考生或虚假承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管理监督。对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的学校,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三、正确指导考生自主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含征集志愿)应由考生自主填报。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由各生源学校主要负责人统一对考生进行志愿填报动员,明确政策要求,对教职工提出纪律要求。各生源学校和教师应尊重考生的志愿选择,指导考生参阅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招生计划专辑选择高校,不得欺骗、误导、替代和强迫考生填报志愿。
四、严禁买卖生源。有偿招生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严禁招生高校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招生高校只能列支印刷、刊载、播发、邮寄招生宣传资料所需费用及用于本校招生工作人员外出招生差旅费,不得支付以招生人数定费用的招生经费;严禁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接受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替招生学校“抢生源”。对买卖生源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关部门要坚决打击、严肃查处。
六、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介入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加大对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要重点加强对学校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督查,预防招生中介介入招生、有偿招生的现象发生。对在招生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普通高等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招生宣传资料内容不实的;
2、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招生的;
3、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搞商业贿赂的;
4、单独招生试点院校违规招收外省考生和招收未参加本校单独招生考试考生的;
5、对未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接收未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入学的;
6、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高中阶段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背考生意愿、干扰和误导考生正常填报志愿的;替代考生填报志愿的;强迫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的;
2、接收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
3、违规提供生源和考生信息的;
4、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为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省教育厅设立举报电话(0731—82204240、84714915),并将随时组织人员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到各市县和学校进行督查。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自湖南教育政务网:http://gov.hnedu.cn/web/0/201106/27082120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