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单独招生是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切实维护单独招生公平公正,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独招生、考试监督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制度,积极配合学校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事前和事中监督的力度,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单独招生、考试的监督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保证国家单独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增加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全面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择优录取”的原则,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监督工作机制
第四条 单独招生期间,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校的单独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学校纪委委员、各总支纪检委员、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党风校风监督员等相关人员也要参与监督,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督职责权限
第五条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分别负责对单独招生考务工作、录取工作的日常监管,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单独招生考务和录取工作进行监督的再监督。监督检查学校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级各类单独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对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监察意见,被监察对象应及时书面答复;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要责令停止并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或取消涉嫌违规违纪人员的工作资格。
第七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单独招生、考试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单独招生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权力寻租和失职渎职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申请报名材料造假的考生,以及在报名、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按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出现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据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事项及范围
第九条 监督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备,同时监督相关部门对单独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单独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条 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省级招办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各环节工作。不得降低录取标准点名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 监督特殊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督促单独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切实做好对具有体育、艺术专长的考生的考试录取工作。学校组建测试专家组对运动员进行体育专项测试,体育专项测试全程录像,现场公布测试成绩。对不符合报考和录取条件的学生,向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提出清退意见。
第十二条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组织签署《保密承诺书》,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密制度和录取保密制度体系。纪检监察处监督、督促考务部门加强对命题、保管、分发、面试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考务部门对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失职渎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督促招生部门加强监管,对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信息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收费标准要按照规定执行,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要经过省有关部门批准,收费要有根据,要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学校相关部门及教职工是否存在,违规举办或参与各种形式的单独招生升学考试考前辅导情况,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
第五章 监督制度和要求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台帐制度。严格按照教育部单独招生考试纪律要求开展工作,负责单独招生的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当年单独招生文件、计划、信访、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录取工作及有关会议纪录等材料。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程序上,采取有效措施,把国家单独招生、考试政策落到实处。对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对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的,要按照《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肃处理当事者,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单独招生、考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单独招生、考试工作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请示。
第十九条 实行信访制度。在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期间,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监督举报电话:82946125;监督举报信箱:hngyjsc@163.com )并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随同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材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单独招生、考试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监察职责,在监督工作中遇到问题能主动与招生部门的同志协商解决,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苗头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熟悉单独招生监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执纪,遵守招生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违规干预和影响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除视察单独招生、考试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上级领导、招生录取和监督人员以及直接相关的服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单独招生录取场所。加强考试数据安全性的监督。试卷扫描数据光盘要按照纸质试卷同等密级设密,试卷扫描数据光盘、考试成绩数据光盘要及时报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保存。单独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面试过程须全程录像,考生报名申请、笔试答卷材料及面试录像要报本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备查。保卫部门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做好单独招生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监督工作。未尽事宜,严格遵守上级主管部门的法规制度,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即日起执行。